锅炉用锻件丨锅炉用铸钢件丨锅炉用紧固零件

时间:2016-03-19 17:46 作者:TEL15603758608 分享到:

表3—3 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厚(℃)

碳素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①

≤350

20,25

GB699

≤5.9①

≤450

合金钢

12CrMo

ZBJ98016

不限

≤54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30CrMo

35CrMo

不限

≤450

25Cr2MoVA

不限

≤510

      注①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表3—4 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厚(℃)

碳素钢

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

≤6.3

≤450

ZG230-450

不限

≤450

合金钢

ZG20CrMo

ZBJ98015

不限

≤510

ZG20CrMoV

不限

≤540

ZG15Cr1Mo1V

不限

≤570

 

      5.铸铁件

 

表3—5 锅炉用铸铁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经(mm)

公称压力(MPa)

介质温度(℃)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GB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230

可锻铸铁

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50—12

GB9440

≤100

≤1.6

<300

球墨铸铁

TQ400—18

GB1348

JB/T2637

≤150

≤1.6

<300

≤100

≤2.5

QT450—10

GB1348

≤150

≤1.6

<300

≤100

≤2.5

      注: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C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介质温度(℃)

碳素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1.6

≤350

20,25

GB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钢

40Cr

GB3077

不限

≤450

35CrMo

JB/T74

不限

≤500

25CrMoVA

25CrMo1VA

不限

≤500

20Cr1Mo1VniTiB

20Cr1Mo1VtiB

不限

≤570

不限

2Cr12WMoVNbB

不限

≤600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l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983《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7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l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 《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 、屈服点 ,并提供伸长率 ,断面收缩率φ、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新钢号材料的创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9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30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33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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