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的全面覆盖,税务系统开始发力。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多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
是的,严重的还会要蹲监狱,财务小伙伴可能要紧张了。那么什么情况属于虚开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
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
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
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
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职业的,即以此为赚钱的方式,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这种属于知法犯法;
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种行为多属于不懂法所致。
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
在此,财务小伙伴么要注意了,如果公司大量存在以下18个异常行为,就离虚开发票就不远了!
1. 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 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等;
3. 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 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 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6. 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 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 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 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 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1. 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12. 法人户籍非本地、法人设立异常集中;
13. 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
14. 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5. 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
16. 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17. 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虚开高危行业,税务局建立了2个库(高风险行业库、注册地址风险库);
18. 法人、财务负责人曾担任非正常户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且法人与财务负责人交叉担任。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每个纳税人,都应当谨慎对待每一张发票,不可为眼前小利,触碰虚开发票的高压线。